金融界2024年2月2日消息,云南玉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公益性捐赠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以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被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改正,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42.88元。
据公告内容,云南玉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6月支付其法定代表人李卫平《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宣贯培训费用560元,计入职工教育经费,未取得相应发票。此外,该公司在2022年1月向玉溪市风之灵公益协会捐赠衣服500套,金额共计12,5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并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税前扣除。然而,玉溪市风之灵公益协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因此该公司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此外,该公司在2020年1月-2023年4月,向其员工发放中秋、春节、生日福利及业绩奖励,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合计1,85.75元。
云南玉呈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构成了税收违规行为。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85.75元的行为责令改正,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542.88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